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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达落实《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信息工程学校 发布时间: 2019-06-19 浏览次数:

根据区教育局要求各单位人事管理要遵照《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现将该规定中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和学校规定未提及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病休规定

(一)病休手续

1.医疗期满2个月不满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病历材料,填写“病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审批表本人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中心学校存档一份。

2.医疗期满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办理病长休,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病历材料、前6个月单位病休审批表,填写“病长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由镇乡中心校、局直属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3.病长休期间,所在单位需每季度通过走访等形式联系病长休教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职工治疗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学校建立病长休人员管理档案。

4.病愈后本人要求上班的,须到区级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报教育局审批后,安排1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恢复正常工作;试用期不能正常上岗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继续休养,一个学期后,方可再提出上班请求。

5.病长休24个月为一个治疗期。治疗期满仍不能治愈的,本人可申请继续病长休,需经单位调查核实后,按病长休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6.因工病休的,需本人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停工留薪期证明,由所在单位报局人事科备案。

(二)病休待遇

1.基本工资: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精神执行。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2.绩效工资:按照现行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执行。

病假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90%核发,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70%核发,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80%核发。

3.因工病休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单位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三)工龄计算

连续病休不超过6个月,工龄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到病愈上班止,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婚假、丧假、哺乳假和事假规定

(一)婚假

法定婚假期限3天。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职工复婚时,符合婚姻法规定,需要办理手续和其他事项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

(二)丧假

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岳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哺乳假

各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两次各30分钟,可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四)待遇

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

1.婚、丧、产、哺乳假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

2.经教育局批准的哺乳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3.批准的路程假,路途中所需费用由职工自理。

(五)事假

1.教职工应坚持出勤上岗,少请事假,有事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办理。请连续事假原则上在3天以内。

2.教职工请事假由所在单位按内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原则上一天及以上均需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3.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事假的,需重新报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镇乡学校教职工经所在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所在学校报请镇乡中心学校审批。

4.教职工因私出国(赴港澳)的,经单位审批后,报区教育局备案。镇乡学校教职工由镇乡中心学校负责审批。

5.局党建办、办公室、人事科将不定期抽查基层单位考勤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6.依据《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0号)精神,经单位批准休事假的人员,单位可酌情扣减工资,具体扣减办法单位自定。

三、旷工规定

(一)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请假期满(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贻误工作的。

3.擅自离岗半天以上的。

4.纪检或司法部门立案审查期间。

(二)旷工处理

1.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单位职工大会上作检讨。

2.从旷工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旷工15天以内的,按日计算,超过15天扣发全月工资。

3.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报请教育局审批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4.提交纪检审查或司法部门立案的人员在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待有结论后,据实处理。

四、职业道德规定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精神,有违反以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将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解除合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

本规定自 2019年6月19日起执行,学校相关文件中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9年6月19日

 

主题词:传达落实 人事管理  暂行规定

                                          (共印26份)   

送:各位校长                       发:北校区各处室、系  

天津市信息工程学校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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